20

2024-05

当前位置: 纤蔓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6篇

| 浏览量:

篇一: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录

  目录

  第一章个人律师事务所概论………………………………………………………..4 一、律师制度的渊源……………………………………………………………..4 二、中国的律师组织形式………………………………………………………..5 (一)初创期………………………………………………………………..5 (二)律师制度的挫折……………………………………………………..6 (三)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新阶段………………………………………..6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出现……………………………………………..7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点……………………………………………..8 (二)《律师法》修改前的试点……………………………………………8

  第二章 中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12 一、新《律师法》与个人律师事务所…………………………………………12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优势……………………………………………………14 (一)较低的设立门槛……………………………………………………14 (二)灵活的决策机制……………………………………………………15 (三)低廉的成本…………………………………………………………15 (四)法治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化发展的共同要求……………………16 (五)与国际接轨…………………………………………………………1 7 三、 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困境……………………………………..18 (一)规模小的烦恼………………………………………………………19 (二)较重的成本负担……………………………………………………19 (三)风险问题…………………………………………………………….20 (四)发展能力问题………………………………………………………21 (五)法律规定的缺位……………………………………………………23

  第三章域内外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对比………………………………………….24 一、律师单独执业规律…………………………………………………………24 (一)律师单独执业与经济形势………………………………………j…24 (二)法律服务高端化与专业化趋势……………………………………25

  万方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及问题的对策

  (三)律师收入的两个半球………………………………………………27 二、对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启示………………………………………29

  第四章促进个人律所发展的建议…………………………………………………31 一、从个人律所自身出发的改进意见…………………………………………3 1 (一)市场定位(论证有问题)…………………………………………31 (二)文化理念建设………………………………………………………32 (--)科学的管理模式……………………………………………………33 (四)人才的培养及吸引力………………………………………………35 (五)品牌建设……………………………………………………………35 (六)降低成本……………………………………………………………37 二、政策的支持…………………………………………………………………37 (一)完善税收和会费规则……………………………………………….37 (二)提高个人律所在行业内部的地位…………………………………38 (三)加大对个人律所的风险控制………………………………………39 (四)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提供更好的保障………………………………39

  结论…………………………………………………………………………………………………………….41

  参考文献…………………………………………………………………………一42

  致谢…………………………………………………………………………………47

  万方数据

   引言

  引言

  我国的律师制度真正形成已经是在晚清时期。就像其它的舶来品一样,它主 要吸收了英美等国的经验。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对“六法全书”的废除, 我国的律师制进入了新的发展模式和时期。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环境下,律师制 度强调的是“为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人民律师制度”,因此律师脱掉了其在资本主义 社会中的营利性,成为了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来对人民的辩护权进行保障。由此 可见,我国对于律师的定位起点很高也很理想,希望其能够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 维护者,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而不仅是赚钱的工具。这一思想是对社会主义公有 制的回应,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律师制度发展思路的铺垫。

  在文革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被破坏殆尽,我国的律师制度也也在这一时 期中断了发展,而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对于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作 用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重新被提到了重要的舞台,并且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从计划经济时代的配给制走出来,走 向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对于具有着一定公益性 质的律师业来说,对其市场的全面开放更是一个谨慎的过程。从国资所独霸天下 到合作所、合伙所的出现,我国的律师业逐渐走向市场,走向国际化。事实证明, 只有响应市场的回音,发展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才能从最大的程度 上繁荣法律服务业,而法律服务业的多元化发展,也是反过来促进我国法治进程 的强有力手段。只有公民的法律诉求能够及时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走合法的程 序,才能保证利益诉求机制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对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维护, 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弊端渐渐显露出来。设立条件 的难度将很多经济不发达、律师资源稀少的地区挡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大 门外;在合伙所内部决策部门的分歧和冲突使其决策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合伙 律师事务所的高速发展和对发展中遇到的危机的有效应对;同时,随着法律服务 市场的业务复杂性加大,更加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够在某一领域深入研究, 形成专业化分工。然而要使得大部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放弃综合性的收益,只 深入一种领域的钻研,难免不是所有合伙人都能接受的;在现实中,很多律师之 间并不是基于相互信任才建立起的合伙经营模式,而只是借合伙之名组建一个松 散的组织,相互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案源、收入都是各自承担,只是共同

  

篇二: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精选公文范文--------------------------

  律师执业面临的困 难与对策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XX市司法局 XXX 律师业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 的步伐蓬勃发展,队伍日益壮大,执业 组织形式进一步丰富,业务领域不断拓 展。广大律师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非诉讼法 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参政议政、服务民 营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公益事业 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党委、 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 同,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当然,在 律师业大发展的同时,在律师队伍中也 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律师 执业思想不端正,职业道德缺乏,诚信 缺失,敷衍塞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

  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收案审查、 ----------------精选公文范文---------------- 1

   ---------------------------------精选公文范文--------------------------

  执业纪律监督查处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方 面疏于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 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 有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律师队伍 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开展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势在 必行。

  然而,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集中 解决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道德执 业纪律方面的种种问题的同时,关注并 逐步解决律师在执业和发展中的各种困 难和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在 这方面发表一拙见,以期引起有关方面 的探讨。

  一、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 在社会环境方面。一是社会认知度 不高。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 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 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 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 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 “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 ----------------精选公文范文---------------- 2

   ---------------------------------精选公文范文--------------------------

  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新中国虽重视 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 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 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 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 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 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 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 定位不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质 不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使公众对 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一般老百姓 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替坏人 说话,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 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

  甚至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 律师就是与政府、公安、公诉机关公然 作对的人、专门制造麻烦的人。在这种 情况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 就连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的陈述时间 都不平等。至于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种 ----------------精选公文范文---------------- 3

   ---------------------------------精选公文范文--------------------------

  种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则是不胜枚 举。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民众有事去找 律师已成为一种习惯。而我国则不然, 除非万不得已,绝不与律师打交道。这 种认知上的反差,造成了对律师极为不 利的社会环境。二是来自行政权力的不 当干预。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主张其 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合法权 益。但调查显示,来自行政权力的不当 干预,是当前困扰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 一个突出问题。在律师充当状告国家行 政机关的原告代理人时,一些当了被告 的行政机关往往迁怒于律师,总是通过 种种渠道来指责或阻扰律师的正常代理 行为,使律师的正常执业处于尴尬的境 地。三是有关机关设置的各种障碍。律 师在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时,经常受 到种种阻碍。有的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限制律师的 调查取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 律师查阅、复制工商档案必须要有法院 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 ----------------精选公文范文---------------- 4

   ---------------------------------精选公文范文--------------------------

  才能查阅、复制档案。类似的情况还包 括股票帐户、银行资料、房产资料、电 话和病历的查寻等。在立案前不能查阅 这些资料,使得某些证据无法取得,极 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律师的执 业带来极大的困难。

  在保障方面。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 不宽松,一直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 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 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

  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 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 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了,也不 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有时律师前 往看守所要往返数次,不能办妥会见手 续。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时不许谈案情。二是代为申诉、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难。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 96 条的规定,律师可接受犯罪嫌 疑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提出 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或报复陷害行为 ----------------精选公文范文---------------- 5

   ---------------------------------精选公文范文--------------------------

  时,法官往往要求辩护方或被告人举证。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受到诸 多限制,根本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因 此,律师的此项权利完全没有操作的可 能性。对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往往把 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看成律师可能会 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推翻证据,所以 批准的概率也很小。三是阅卷难。由于 对“诉讼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审查 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公 之于众的司法文书——主要是拘留证、 逮捕证一类的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审 理阶段,律师也只能查阅主要证据复印 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更有甚者, 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收 取的复印费都大大高于市场价格。

  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的合法 权益得不到有效行使,直接导致律师参 与刑事辩护的比率大幅度下降,有资料 显示,近年来中国 70%以上的刑事案件 没有律师的介入。

  在执业风险方面。

  一是存在执业风 ----------------精选公文范文---------------- 6

   ---------------------------------精选公文范文--------------------------

  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 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 日趋加大。由于有刑法第 306 条这支高 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 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色变”的地 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 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 的。据不完全统计,自 1997 年新《刑法》 第 306 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 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 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 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生 畏之感。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 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 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二是存在生 存危机。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 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

  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 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

  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 ----------------精选公文范文---------------- 7

   ---------------------------------精选公文范文--------------------------

  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 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 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三是存在人身安全 危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 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 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

  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 也就越重。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 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 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 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加大。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 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 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 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在税负环境方面。律师行业的生存 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 用。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 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 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从 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 ----------------精选公文范文---------------- 8

   ---------------------------------精选公文范文--------------------------

  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 8%;此外,作 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 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 后征收 35%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负, 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二是政策不 合理。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律 师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律师业是一种专 业性强、知识更新快、服务条件要求严 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都会在 培训学习、办公条件、固定资产等诸多 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由于这些费用不 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而需多年计提折旧, 所以律师事务所帐面利润往往是虚数。

  如果简单地按帐面利润来征税就显得不 尽合理。另外,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 按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求提留的执业 风险金不予抵扣成本,以及只承认律师 事务所每年的接待费只有总收入的千分 之五可以进入成本等规定与实际不符。

  把律师行业作为高收入的中介机构而课 以重税,就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言似 ----------------精选公文范文---------------- 9

   ---------------------------------精选公文范文--------------------------

  乎也无可厚非。但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 律师事务所而言,制定较重的税负政策 就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了。从我市的情 况看,24 家律师事务所年收入超过百万 的不足 5 家;200 余名执业律师中,年收 入达到 10 万以上的也不足十分之一,平 均收入也就在万元左右。据 2001 年统计 数据表明,就连南京这样中等发达城市 律师的年收入平均也只有 4 万元。而就 是这样的收入,律师首先要支付日常生 活的各种必要的开支,然后是执业费、 风险金等,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基本上都是自己解决。面对这样收入水 平的群体而课以重税,于情于理都很难 说通。

  二、对策与建议 客观地说,律师们在执业中面临的 种种困难,也是导致律师执业中出现种 种不规范问题的原因之一。因此,关注 并采取措施解决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困 难,应当成为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当务之 急,应当把它作为我们当前律师队伍建 ----------------精选公文范文---------------- 10

   ---------------------------------精选公文范文--------------------------

  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笔者建议:

  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

  位,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 要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要通过各种 手段、各种途径向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 广泛宣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 传律师在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 经济建设和维护稳定中的重要而不可替 代作用;也要宣传律师职业的特征和执 业特点。通过宣传,让全社会逐步认识、 理解、接受律师。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 加强律师的自律教育,树立律师良好执 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除了 切实抓好正在进行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 整顿外,还要着力建立律师队伍管理的 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诚信建设、违纪 违规查处、阳光执业、考核、内部管理、 社会监督六大机制,增强律师的自律意 识和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规范 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从 而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为律师执业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精选公文范文---------------- 11

   ---------------------------------精选公文范文--------------------------

  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以 其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既是其 职业职责,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 执业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整个社会,特 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与保 障。

  ——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部分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 切实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不得人 为设置各种障碍。

  ——工商、国土、建设、劳动等部 门,对律师执业时需要查阅、摘抄、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不得 人为设置前提条件。

  ——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增强法 治观念,慎用行政权力,尊重律师的执 业权利,杜绝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干预。

  ——进一步强化维权救济机制。律 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维 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力度,可以更多地借 助人大法律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力 量。有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对律师合法 ----------------精选公文范文---------------- 12

   ---------------------------------精选公文范文--------------------------

  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和投诉,要依 法作出严肃处理。

  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的新途径。

  律师 执业权利保障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法律。

  因此,要通过有关途径积极建议尽快修 改和完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 有关律师执业权利表述的条款,使国家 立法上能够有大的突破。同时,建议我 市人大机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 式,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 保障和便利。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精选公文范文---------------- 13

  

篇三: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

  “实际施工人 ”提起的诉讼中 “发包人 ”的认定与责任

  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植德将在7-8月推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热点难点系列研究”。本篇为本系列第一篇,聚焦“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发包人”的认定与 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即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障做了开创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具体 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 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颁布后,先前的众多司法解释被废止并重新发布,上述法释〔2004〕14号也不例外。经过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汇总并重新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 称“《司法解释》”)对最初的条款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其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 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 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自施行以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 人的情况数不胜数。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关于《司法解释》中“发包人”概念的内涵,法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在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出于保证实 际施工人的最终利益可以依法实现的立场,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至少在立案受理时)基本允许实际施工人“一路到顶”、“一路到底”——将被告的范围从实际 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沿着各级发包关系一直向上追溯到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实际施工人可以受偿的范围,从建设单位对于总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项,一 直向下追溯到各级发包关系的最末端。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是下方纷繁复杂的分包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关系条线的上端汇总,许多施工 总承包单位也因此陷入大量的实际施工人提起的纠纷中。然而,细究《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及其承担责任的界限,尤其是和司法实践以及各地高级法 院的指导意见相结合,我们似乎会有不一样的结论。

  一 、 “发 包 人 ”是 固 定 指 向 建 设 单 位 , 还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相 对 概 念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使用的“发包人”概念在实务中经常引起困惑:究竟是指施工总承包工作的发包人,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抑或指向一个更大的 范围,即指各级发包人?如前文提及,这一概念的范围将决定案件中被告的范围,以及总承包人是否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实际施工人这一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创设的概念体系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合同等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但 现实中建设工程常常被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除了无效合同的相对人外,还可能存在“大包”、“小包”、“再转包”、“再分包”等经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形成的 发包与承包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认为只要是存在发承包关系的,均属于发包人的概念,也因此将各级发包人均按照《司法解释》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作为案件的被告。

  然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应特指建设单位,即业主方,是因为建设单位是《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中,与发包人 划上等号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78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在《民法典》的概念体系中, 发包人是特定的概念,指向建设单位。虽然《招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发包人”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相关条 文的叙述,发包人只能是有权将工程委托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主体,且只有涉及该主体的委托行为时表述为发包。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的转包或再分包 的行为并不表述为“发包”。由于建设工程不允许转包,因此建设工程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涉及转包之后主体称谓的表述。其次,通过比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 本可以看出,分包合同的主体表述一般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并不会将总承包人表述为“发包人”。再次,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的前后文,看“发包 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几个主体称谓是并列的,并没有在“转包”、“分包”的场合延用“发包”这一概念。因此,《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 人”只能是指建设单位,也只有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其他主体即便在工程内容层层发包的条线上,也不应被认定为《司法解释》 所指的发包人。

  检索最高院新近做出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已经在这一问题上做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最高院2021年3月31日做出的《许金斌、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最高院认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并不属于发包人的范 畴,且不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畴,且不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汇龙天华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小红内部承包,蒋小红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金斌施工。依照上述法律规 定,许金斌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与蒋小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二审法院认定蒋小红作为违法分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判决承担支付工 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最高院认为并无不妥。最高院认为,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许金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许金斌无法依照合同主张案 涉工程款及利息,二审法院免除天恒基公司的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让我们再参考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苏高法审委[2018]3号),“实际施工 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可以见得,在江苏 高院的理解中,发包人是总承包人的相对方,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此外,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发[2017]151号)的规定中, 发包人均是与总包人相对的一方,也因此,均指向建设单位。

  二 、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是 在 欠 付 总 包 方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 还 是 在 总 包 欠 付 转 包 人 /违 法 分 包 人 乃 至 实 际 施 工 人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问题的提出,不仅是源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同处理,还源于《司法解释》规则的调整。在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在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在查明发 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义:根 据《司法解释(二)》新调整的规定,需查清并且判令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其对总包方的欠付工程款,还是其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欠付款? 发包人又如何会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发生欠付?是否要进一步考察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存在欠付款?

  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一)》适用的实践中,法院经常在未查出发包人实际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情况下,于判决主文中笼统地作出“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这种判决却因为未确定数额导致难以执行,也常被称作“空判”。因此,《司法解释(二)》的调整,即是希望解决该类问题,要 求法院需查明发包人欠付的金额,避免作出“空判”。其次,此处调整也要求法院对发包人欠付事项进行法律调查,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法院 以不能查清欠款范围为借口,拒绝作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

  然而,《司法解释(二)》的调整不能视作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变为发包人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的款项,而仍应当理解为是发包人向总包人欠付 的款项。

  检索最高院新近做出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在这一问题上态度仍是清晰的:需要查明的对象,为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方即总包人之间的欠付关系。

  根据最高院2020年8月21日做出的《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叶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363号),最高院认为应当查清的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欠付款。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是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该事实属于案件审理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原审法 院依法查明建投公司(发包人)欠付三联公司(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金额2136461.33元,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则,其目的就在于更有效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对工程 价款是否决算、是否存在争议、被欠付人是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都不能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其实关于法院应当查明欠付款的数额、避免空判,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事项,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即已被某些地方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 确。在2018年6月制定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中,江苏高院认为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 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如证明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则对于承包人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我认为可以推导出发包人只在欠承包人工程欠款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抵扣?对总承包人有何启示?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判决乃至执行,并不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发包人在被判令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往往会主张从承包人应得的 工程款中扣减,这样一来,承包人往往成为案件的实际责任承担方,尤其是在承包人已经对外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之后。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做 出进一步规定,也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最高院的一起明星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做出的《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中,十字铺茶场作为发包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称其代总承包人金鸟公司支 付农民工工资137万元,该款应予抵扣工程款。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称:其代表十字铺茶场发放各标段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包 括代金鸟公司支付的137万元。金鸟公司对刘某的证言未提出异议,最高法也因此判定该部分款项从总包人应收款中抵扣。

  某些地方高院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与规范。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发[2017]151 号)中,广东高院认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 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北京高院亦有相似的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中,北京高院认为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 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 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在最高院的判例中更进一步:发包人未经过诉讼案件而主张直接抵扣已经支付给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经过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实际支付的,可以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进行抵扣。

  这也给承包人处理类似的纠纷提出新的要求:承包人虽然可以依据《司法解释》对于发包人的范围界定,避免成为案件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有可能 因为发包人实际承担责任后抵扣自身应得的工程款。那么,是否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将是必须考虑的解决途径。

  

篇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们时代的律师业为何艰难——论律师执业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内

  容摘要: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改革转轨中确实存在一

  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

  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律师在立法参政方面的缺位等。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

  策使我国的律师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

  一个良好的法治空间。

  主题词:律师业调查取证权公正效率参与立法律师 职业转换

  非律师法律服务 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了,时光不可倒流,很多人在展望未来,但作

  为一名律师,我仍旧高兴不起来,时时忧心忡忡,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

  困境:执业难、生存难。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目的,事实上也已到了

  该认真讨论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时候了,因为律师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

  用无可替代。

  一、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寸步难行。

  《律师法》中明确谈

  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

  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

  不能发挥作用的,如:律师受托起诉一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该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

  时,作为原告应当起诉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而要知公司股东是谁,就必须查阅公司登

  记材料,以确定被告。可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

  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合适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

  的受理案件证明?如盲目起诉势必造成人、财、物力及司法资源浪费,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

  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如在刑事诉

  讼中既使你慎之又慎,也有一大批执业律师“不幸触雷”,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

  大障碍。对于产生这一顽疾的原因,在这里我不想深究,但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民主制度

  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作为其执业前提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保障,那么这一职业群

  体作为一个连自身执业权利都难以维护的弱势群体,不难想象其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是多么

  微乎其微,这一制度则形同虚设。

  二、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

  困扰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现实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

  告”等一些民谣反映的就是这一问题,央视的《焦点访谈》也曾经报道了诸如“三盲院长”、

  “法官造假案”等一系列司法官员的丑恶行为,这些都是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更有一些没有

  曝光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更令普通公民伤心,如某公民一起一千八百元的普通借贷纠纷

  经过了长达半年的一审,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等了半年多,到执行庭一问,回答,

  还没找到被执行人呢。令人哭笑不得,这样低下的效率,这么难的执行,你叫普通公民如何

  去相信法律?如何去相信以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别的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一些立案难的问题

  也是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如拆迁、计划生育等较敏感的问题,你到立案庭立案,负责立案

  审查的法官一看之后,既不受理,也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公然耍赖,令你状告无门。以上等

  等现象已引起了有权机关的关注,一系列改革正在进行,至于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而

  律师们始终是这一系列改革的拥护者,因为,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才能更有作为。

  [!--empirenews.page--] 三、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的服务行为。

  《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

  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

  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

  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

  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

  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

  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

  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必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

   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

  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从事这一业务太容易了。据保守统计,在全国这种人

  的数量大约是执业律师数量的近百倍,他们在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穿针引线,由于长期合

  作,他们中的一些人几乎在某些部门形成了业务垄断,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这些人的行为

  已严重败坏了律师的声誊,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无序且不正当的竞争

  使大部分律师们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按这种势头发展下去,很可能使艰难前行了二十

  余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毁于一旦,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放弃部门利益,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

  发,取缔所有非执业律师的谋利诉讼代理及辩护行为,还法律服务市场一个洁净的空间。

  四、没有政治地位,也是导致律师执业难的重要原因。

  中国作为一个封建传统较长的国

  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普通人中,尊重一个人往往在一个重要层面上是建立在对这个

  人背后所具有政治地位的尊重基础之上的,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

  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

  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

  出

  去

  ,

  更

  不

  用

  说

  施

  展

  政治理想了,再有,尽管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法治口号,但实践中,真的聘请律

  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还很少,在立法中征求律师意见的就更少,这一切,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

  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由于本身没有政治地位,很难令人信任和尊重,当然,

  一个公民或法人也是很难将其法律事务交由一个不能令其尊重或信任的人去办理的。

  面

  对上述几个困扰我们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反思,如何才能改变这一状态,要改变就必须进

  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一、在立法中赋予律师调查权。

  客观真实的证据是现

  代文明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一切司法程序的启动、发展、终结都离不开证据,

  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是其一个写照。而我国有关律师对证据的获

  取能力随着律师社会角色的变化而变化,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相

  应的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

  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性质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

  服务的执业人员”,相应的在证据就规定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同样是律师由于在性质上的界定不同,就得出来两个截然不同的取证

  推论。但立法者在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无论是律师暂行条例还是律师法,关于律

  师制度的设立宗旨和目标都是同一的,那就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

  施。面临着同一目标的同一个职业群体,在实现同一目标的过程中难道权利可以是不对等的

  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结局,我想这实际上是一个阶段的局限性,

  由于律师本来就不应是公务员性质,当律师制度越来越接近其本来面目时,由于认识不足等

  原因,才会出现的反常中的正常现象。最近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相继进行了修改,其

  中最为引入醒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参加同一

  个考试,这就越来越接近了律师的实际,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同属于法律职业,他们接

  受同样的法律教育、训练,拥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和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中的从业人员,为了

  实现职业目标,追求公平与正义,没有最起码的调查取证权能实现吗?这是从主动方面说。

  另外,随着司法改革的加快,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审判方式也从司法实践的客观上需要律师

  的调查取证权,以完成律师在法庭上的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相继推出了《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都显著地加重了

  当事人在举证方面承担责任的力度,这从某一方面来说,就是加重了法律服务者-律师在调查

  取证方面的责任。前几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节目就报道过一个案子,其中,就是由于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明明知道证据在哪里,却由于无法取证,导致本能胜诉的案件两审败诉, 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 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出的客观要求。同时,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不受非法侵害,还必须建立 律师执业豁免权和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这里我不再过多的阐述,律师执业豁免 权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无需争辩,自有其合理性。针对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设立本属一般 主体才“享有”的罪名“律师伪证罪”,则是明显的职业歧视,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原则。[!--empirenews.page--] 二、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效率”。

  “公正效率” 最近一直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主题,深得人心,但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需要一系列 的相应配套的工作,其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帮助当事人完成 举证作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很难想象,没有律师参与的诉讼,会是如何糟糕 的诉讼。面对执行难,我们的国家应该进行执行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严惩不讲诚信,恶意 逃债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公民心中深刻地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当然, 这是一个各相关部门都必须进行改革的巨大工程,如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的公开, 房地产部门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公开,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任何公民点击查阅。

  目前,如果这样做有难度,最低条件也必须是向律师公开。现在,全国都在搞政府提速,办 事审批程序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良药,但是,这些都必须从实际做起,当前首要 的,就是要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悉的那些能为公众进行经济行为、法律事 务行为提供参考的的资料,如上述房地产、工商登记资料。

  三、必须取缔一切非律师的 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

  法律服务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对从业者在学业上、 思想素养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国家建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近来更演化为司法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使从业者在严格的选拔之下,脱颖而出,再加上严格的实习期、上岗前培训的规 定和执业过错赔偿制度,保证了从业者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司 法效率,体现公平、正义,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基本上建立了律师出庭诉讼垄断制度。而作 为法律工作者其要求则过低,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人 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只需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如此低的门槛, 怎么能保证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服务,事关重大, 责任很重。况且,现在,法律服务业作为一个门类,已经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电讯服务、 视听服务、教育服务等共同作为一个大的服务(service)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如在美国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 70%以上。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已占到 25%~30%的份额。

  如此重要的一个领域,难怪在加入 WTO 谈判中,服务贸易(包括法律服务业的)的谈判成了 一个重头戏。因此,为保护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服务业不应混乱,对其从业者 必须严格要求,建立以律师为唯一的法律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当 律师从业人员缺口十分大的恢复时期,作为应急之需的基层法律事务所存在是必须的,但随 着社会的发展,律师队伍的发展十分迅速,由几万人到十几万人,事务所由几千家到上万家, 律师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地方的律师从业者在各种非律师从业人员的挤压之下,生存空 间已经很小了,一个小城市,如笔者所在的的落后地区一个地级市,城内有六家律师事务所, 大部分从业律师一年到头没有几个案子,收入较低,和下岗职工差不了多少。而遍地的基层 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已不再满足于基层法律服务了,[!--empirenews.page--] 很快把 城市里的律师包围了,法律服务已经不下六七家了,其从业人员成分比较复杂,有下岗职工、 公检法司等退下来的老同志,甚至有打过几次官司的农民自以为熟谙法律,也做开了业务。

  就这么大的领域,大家都来分羹,自然是僧多粥少,大家都难以维持,为了抢案源,不惜压 低服务收费等甚至是大包大揽乱许诺等不正当的东西就必然产生。“替代产品”越来越显出了 其劣质的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到了不 淘汰就影响该相关产业正常发展的程度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说,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根本

   就不承认法律工作者这一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律师、当事人 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 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 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 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 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从上述立法中我们根本就找不出法律工作者这一称谓,可见,作为诉讼代理 权产生根据的基本法律已经将法律工作者这一群体排除在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已 经结束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已不存在了(西部地区可逐步取缔)。

  四、建立律师进入行政、 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律师作为实践在社会生活第一线的实务工作人员,接 触广泛,最了解社会的各方面的运转,知道社会的不足,早在春秋时期,法家思想家就在论 述中谈到“以吏(精通法律者)为师”,在当今发达国家,律师在社会中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无 可替代,如美国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就是有律师职业经历者,法官则基本上全部来源于优秀 律师。我国现在正面临着发展生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使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 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是每个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都应当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享有特权,为了维 护平等竞争,法律对于维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至关重要。因而,在这一历史时期, 精通法律有着公平理念的的律师应该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现在高兴地看到,最高人民法 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到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 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 的来源和选任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官队伍高素质的要求。”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显示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决心。特别是最近修改的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做出了统一司 法考试的法律规定,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改革 将日益显示其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另外,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和各级人民政协中应该 建立律师代表及律师界别,以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我国的立法 机关,人大代表就应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否则,难以实现代表的职能。这也能极大的提高 律师的社会地位,使律师的公信力更高,更能担负起法律服务的职能,更能实现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的最终目标。

  

篇五: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改善之思考

  律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为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提供专业法律 服务、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的群体。

  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6年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公布《律师法》, 到2002年3月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 进程更是功不可没。然而,就是这样一支在法治社会不可缺的队伍,因为内外的 一些原因,他们职业自豪感所依赖的信仰在日益衰弱,他们在从业之初理想的价 值体系因现实的一些原因在执业中不断地消亡,而这些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律 师职能发挥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研,综合各界同志的观点,我们认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外部大环境问题 因立法滞后、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突出等诸 多原因,司法的效力和公正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外部大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公、检单位随意扩大会见需要批准的 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时间、 次数、人数,甚至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滥用批准时间等,这些都严重违反 了法律精神。

  2、阅卷难。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对律师阅卷作了种种限制,一些 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看到。

  3、取保候审难。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在律师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后,不 做个人工作一般得不到批准,要么就根本不予答复。

  4、通信难。承办案件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不予传达信息,看守所又 内部规定信件寄出时间和数量的诸多限制。

  5、调查取证难。许多部门滥用权利自制规定将本应对社会公开的档案资料 等规定为仅对公、检、法公开。因立法原因和作证的意识导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 在很多地方根本调取不到证据材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 而办案机关往往不予回应或拖延不办。

  6、听取律师意见难。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基 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听取律师意见。

  7、投诉难。司法机关不执法或不尊重律师投诉后基本都得不到处理。

  8、执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在很多时候还遭到威胁,律师伪证罪更是一把悬 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剑,已出现被司法机关滥用。

  9、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法院有太大的决定权,采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论终结等着拿判决文书,左等右等没有拿到,超过期限后 得到法院的通知——转普通程序,执行期内,经办法官拖沓不办,到期了以被执 行人口头承诺等为借口欺骗愚弄当事人十分普遍。

  10、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今执业的律师都是通过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 考试,系统学习过法律和因为工作、竞争需要还在不断学习的专业人员,而法院 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家以前更多地考虑了他的政治 素养而忽视了司法工作需要的知识涵养及专业技能,大量安置了一些非法律专业

  -1-

   人员,加上体制设计的原因授予他们太多的权利和行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竞争机 制,甚至出现了许多对基本法言法语都不懂的法院、检察院领导,这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这种职业素质的差异进一步导致 律师执业的艰难。

  11、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殛待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从 未体现,法律的尊严遭到以政府执法部门为首的随意践踏,二是教育体制中对国 民守法教育滞后,很多媒体在做报道中都经常犯常识性错误,三是不守法的成本 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12、社会舆论殛待转变观念。近些年来,舆论偏向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 法行为和现象的负面宣传,对律师的正面宣传严重不足,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 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13、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检、法、政府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和大量社会大众公民打 着关系旗号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 斥各级法院和看守所等的周边,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损坏 了律师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人们选择律师这一职业有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 人为了权利和名望,一些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一些人为了达到超越自身,还 有一些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和理由。而我国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 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

  目前,律师队伍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1、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 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 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认 为具有该假设前提非凡的价值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一次又 一次无情的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 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 失其职业自豪感。

  行业公认,一名可以作为其他人楷模的杰出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 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所以大量律师在从业之初都抱 有实现超越技术智慧的理想,但现实状况,使他们不断地反问自己,实现了超越 技术的智慧又能怎样?久之,除个别之外,大量律师的职业理想几乎崩溃。

  2、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个又 一个关于人类的和他们所卷进的事务,作出理法上的判断,并给予当事人建议, 他们渴望自己提供的是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司法人为的大量冤、假、错案的 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 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但 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

  3、知识结构单一、高端复合人才缺乏。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有别于欧美,大 多律师在学历上都仅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不具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社会 学、心理学、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教育学习背景。

  4、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忽视了人的精力的有限 性或者是虽有认识,但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在承接,

  -2-

   结果是什么业务都不精通,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大量律师仍然固守在传统 的诉讼领域,大量律师收入基本来源于诉讼领域,非诉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具有 高附加值的新法律事务业务,要么律师不懂,没办法给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 要么被其他市场服务主体所抢占。

  5、执业道德有待提高,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 社会效益,为民服务、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 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 威胁当事人等现象。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 事人。

  6、律师自律意识淡薄,事务所没有真正发挥到管理者的职能,建立的各项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律师处于脱管状态。

  三、律师协会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指导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 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执业活动中发生的 执业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

  比较英、美、法、日等国的律师组织来看,我国律师协会存在严重不独立, 司法行政管得过宽过死,体现不出律师的自律性,应有作用没有发挥,会费开支 不透明等问题,特别是律师协会应更多地为律师提供指导、保护、帮助,而现今 律师协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本没有做。

  四、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操作性、缺乏 前瞻性,有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滞后,制约律师发展;缺乏指导帮助开拓律师执 业业务领域的能力,对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的协调力度不够;偏僻地方已完 全市场化、生存艰难的律师承担了太多的社会援助义务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由各级人大牵头,召集法、检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现有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立、 改、撤、废一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使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理顺我国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关系,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营造一个和谐 健康的法制大环境。

  其次,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而言,鉴于其规定的律师地位 与现实不相符,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加上一些其他的歧视性条款,使律师往往有 名无实。因此,应尽快确立律师健康执业所需要的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 结合的理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修改,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更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 士。政府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地应体现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和律师业健康 发展应当具有的公权利保护,以及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国家保障,授予律师组织保 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相应权力和权利。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制度,均衡

  -3-

   职业共同体的地位和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首先,律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接触,在工作中倾听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声

  音。在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对国 家的立法和重大决策有很大的影响。

  而我国的律师却在此方面没有建树,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都十分少, 因此,应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 的比例,通过制度确定一定比例的代表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确保国家政治资源 的合理分配,以利于相应机构做出正确的反映和决策。

  其次,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多年的锻炼 使其具有丰富的阅历、经验和审慎与实践的智慧,是国家和民族难得的治国良才, 在法治国家是法官和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 选品德高尚,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能加快实 现依法治国。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 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时使律师避免一旦投身于律师行业,就不得不辞掉一切 公职及再无机会进入公职领域,更不用说实现施展政治理想的尴尬,让大批优秀 人才可以通过律师执业的磨练使其政治素养、人格修养和知识涵养都有极大提 高,最终按照其设计规划的人生道路实现其政治家的理想而报效祖国。

  第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实际操作都是唯一 能与检、法相互制约的力量,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这种制约来实现 和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适用,以及达到律师、检、法三法曹职业共同体的综合 治理的目的。而我国呢?形成了律师、检察官、法官虽师出同门,但因现实生存 竞争的原因,导致律师总体水平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 公权利分配的重大差异,使检察官、法官拥有了行使公权利的权力,并得到了公 权利的特殊保护,国家给予其稳定的物质保障,而律师却依赖的是当事人所支持 的物质,这导致该共同体中的律师缺乏与检、法平等对话的基础,更不用说与之 抗衡与互相制约,所以国家应尽快从立法和体制上建立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 公权利分配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制衡的制度,在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综合治理 中,使该职业共同体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对律师的正面宣传,树立正确的诉讼意识,正确认识 律师的社会作用,优化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社会认识的偏差影响律师的职业形象,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加强这方面 的工作,组织律师深入企业、社区、农村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与媒体合作 开办一些普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专栏,在宣传普法的同时进一步宣传律师工作, 使大家认识到好的律师不应该包打赢官司,大包大揽,律师提供的应是一种适当 的过程式法律服务,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应当起到预防作用,尽量化解矛盾,减 少诉讼,避免出现损失,宣传律师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所做的贡献,宣传律师 队伍中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的先进典型,宣传律师工作,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都是我们社会法治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四、强化证据立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强制作证的法定义务,赋 予律师与公、检、法一样的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有 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但所有规定与当今司法实践结合来看,缺乏操作性,特别 是在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拒绝作证或虽然出庭作证,但回避案件事

  -4-

   实,没有强有力的惩处机制,使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在妨害司法公正中破坏了 社会对法治的信念,危害甚大。从律师所起的作用及所受的监督来看,律师在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对这样一个群体理所当然应赋予其执业所需要的调查取证权。为此,应当从 立法的角度,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并规定不予配合 将承担法律责任等予以保证,同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完全独立的法律地 位。

  五、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赋予律师在程序上更多的介入权 律师的服务是一个过程服务,律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案件处理程序介入的程 度,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权越多,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办案机关的权利也会 受到相应的制约和平衡,这样,越是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案件的处理就会越 公正和公平。但是现实却不尽人意,律师介入权太少,律师介入的作用太小,在 没有正常通道的情况下给投机取巧的律师创造了机会,也给心术不正的办案人员 提供了受贿、索贿的机会,还给用心专研业务的律师无情的打击,导致部分优秀 律师要么退出行业,要么不接诉讼业务,浪费国家有限的法律人才资源。

  为此,应从制度上保证:一是赋予律师更多的介入权,平衡律师和办案机关 的权利,更好地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割断会见权对公、检、法的依附 性,改变看守所的行政隶属,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三是规定办案机关刑事案 件处理结束的告知义务;四是扩大刑事案件律师的阅卷范围,给律师阅卷创造更 有利的条件;五是增加行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尽量多采用听证和开庭 审理,扩大律师的介入力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六是增加民事案件处 理的透明度和说理性,二审亦应尽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并将双方 律师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论焦点的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并说明法院是否采信律师意 见的依据,确保民事案件的进一步相对公平和公正;七是完善办案机关接受、送 达制度,实行办案人员和接受、送达人员分离,法院文书实行当事人和代理人分 别送达,并按当事人接受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依据。

  六、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增大违法的成本,特别增大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 中积极的违法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成本,强化政府守法的模范和带头作用,身 体力行 与政府相比,公民、法人或一般的社会组织都势单力薄,根本没有对抗法律 的力量,即使违法也容易受到惩处和纠正,但政府则不同,因为行政权是最广泛 的权力,而且具有强制的力量,如果政府与法律抗衡,就会对法治造成最严重的 伤害,如果政府守法,法治也就成功了一大半。然而,在经历了有史文明几千年 的发展,现代国家无一不是行政权的无限发达,政府变得无所不在,无所不能, 尤其是政府权力的相对集中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人们习惯于政府官员按个人 意志办事,忽视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所以,政府守法也是各国在法治进程中的重 点和难点所在,实践也充分证明,如果政府守法不能取得成效,则法治的实现只 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在我国转型和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中,面对国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现 实状况,政府身体力行带头模范守法就更显得重要和紧迫,可以说对法律权威和 实效的最大威胁来自于政府,政府必须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 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保障,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的历史进程,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不仅带来法律观念上的深层变革,而且也

  -5-

   是建立良性运转的法治系统的关键。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作为一个机构,它所 有的行为都必将依赖在其中工作的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作为个体的人, 都具有相对自控力的人性弱点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而法律的违法成本将成为人们 预先估计到他行为对他可能产生的后果,所有近现代颁布的法律实施的结果来 看,那些违反成本较高的总是比违反成本低的法律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所 以,在我国转型和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今天,鉴于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政府的守 法意识现状,只有增大违法的成本,特别是增大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积极的违 法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成本,才能使颁布的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才能 加快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

  七、并轨诸多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查处“黑律师”、“假律师”的力度,确 立律师诉讼代理的垄断地位,优化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内部政策错位,导致法律服务所充斥市场,法律工作者被 人们戏称为“二律师”,入闱门槛很低,甚至下岗工人都可以来做,原来基于弥 补农村法律服务不足而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大举进城,与正规律师展开恶性竞争, 行业管理又不到位,把法律服务市场搞得乌烟瘴气,群众分不清两者的区别,严 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法》中的“除了律师之外不得从事有偿诉讼 代理和辩护”的规定成为空文。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极其主管部门众多的 现象,建议确定律师诉讼代理垄断地位,以解决服务人员素质的巨大差距,规定 律师具有专利、商标、税务、工商等法律服务的当然代理权利,逐渐将基层法律 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商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代理机构等法律服务 主体进行整顿并轨,严惩非法招揽业务的“黑律师”、“假律师”等人员,出台 关于非律师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详细规定,监管规范公民代理行 为。

  八、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三位一体的律师自律管理机制 每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经历若干风雨后,内在要求而走向规范的,包括世 界金融中心的华尔街成长为世界金融中心所经历风云变化的历史过程,其经历和 存在过的大量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广大的参与者自我发现,除了私利以外还有 比私利更重要的群体利益,只有顾及群体利益才能促进大家各自利益的实现,于 是自行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最终形成了规范世界金融市场的一系列规范, 从而避免历史性的灾难一次又一次的重演。律师行业发展到今天,存在的部分问 题亦只有通过行业的自律来解决:一是通过加强教育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通过 健全执业行为规范,用制度促进律师自律;二是通过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化建设 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的形成;

  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从规范律师执业行 为、跟踪律师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与监督。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起到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为 律师业铺路搭桥、拓展新新业务等作用 针对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所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 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物价、房管、国土、国资、经委和社 保等政府职能的沟通和协调,维护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政府有关 部门能为律师工作提供方便,创造条件,让律师不断介入新新的法律服务业务, 让律师能介入投资银行、国企改制和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让律师在一些大的项 目中,充分发挥贸易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跟踪作用,提请人大、政府敦促 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清理部门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

  -6-

   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将司法行政事务严格划归司法 行政机关管理。

  十、制定实施产业政策,加大扶持律师业的力度 我国经过20年律师业的发展,在外人乃至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到处都见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但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律师业在产业化道路上刚刚起步,需 要相应的产业政策来扶持。一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员培训等支持政策,采取 对事务所固定资产投资和软件投入所得税前列支或免交所得税等政策鼓励律师 事务所硬件与软件的快速改善,对律师业给予实质性的扶持,以解决“两个不适 应”,即法律服务业的基础建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律师事务所综合实 力与国际竞争不适应。二是给予产业保护政策,在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对外开放中, 要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既遵守我国国际法律服务的 承诺,又要采取必要的的保护措施,在国内市场的培育上,扩大法律服务需求, 政府机关本身应率先成为法律服务的客体,将那些社会性、群众性的法律事务向 法律服务领域转移,在国际市场的开拓上,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领 域,运用非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进行积极有效的产业保护。三是 给予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的扶持,这两者所提供的法律 服务不同于一般律师执业,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有必要给予研究开发、培训教 育、人员经费等专项财政补贴。四是降低税费,减轻律师负担。不要动不动就大 呼律师是高收入行业,进行什么税收重点监管,应积极进行律师成本费用调查, 争取尽快出台符合律师工作实际的税收政策,改善律师工作的税收政策环境,对 于律师的会费,要真正民主决策,按需收取,节约使用,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 制,向广大律师公开透明,确保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五是重新定位律师行 业,通过修订相应法律、法规,鼓励组建资合的公司制律师集团,让律师行业 尽快发展出一批规范运作,连锁经营的品牌律师组织,使我国律师业能尽快适应 国内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适应国际竞争。

  十一、从大学教育和律师执业前教育改革出发,抓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 想和法治信念的教育 在现代社会,虽然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存在重大差异,但越 来越多的国家都相继步入了法治的轨道,我国也不例外,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 制化进程。由于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的传统又以古希腊为源头,我国 几千年来奉行的主要是儒家“道冠古今,德伴天地”中庸的人治和德治(礼治) 理念,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78年起算也不过短短28年,而作为治国手段、 治企方略的法治,它是理念与制度的结合,其最根本在于它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 体,一种理性精神的流传和演化,其得以良好贯彻执行在于全体参与。

  显然,不到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和五个五年力度不强的普法宣传,尚不足以 使这种主要依靠传来的法治文化精神理念完全替换有几千年文明和人治传统的 国人的传统文化精神理念,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来源于国人大众之中,必然具 有国人大众的传统文化理念。作为活跃在最贴近民众领域的律师,其无疑是最佳 言传身教这种文化精神的媒介,但由于我国目前大学法律专业开设的课程中除法 理学、法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在十分浅显的层面略有涉及外,没有关于律 师职业所需要的对法治深层次理解的教学内容,有赖于这种理念的法律职业理想 在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课程中更是毫无踪影,不能不说是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悲哀。而我国现行的律师执业前司法行政培训教育,则是一

  -7-

   个劝告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人拿到执业证后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说教。

  建议,一是在所有开设有政、法专业的大学建立有关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 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研究机构,尽快研究出符合教育实施的成果,使 从事高等教育的同志们首先自身适应形势发展。二是在大学政、法专业开设贯穿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全程的系统的有关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 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课程,力争尽快培养出大批具有新的价值理念,今后能肩 负起祖国繁荣、民族复兴重任的政法人才。三是律师执业前司法行政培训教育改 为由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进行不低于半年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 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脱产教育,让有志于投身到律师行业的人员在执业之前 首先接受系统的现代法治文明洗礼,为今后他们在执业中遇到问题不至于迷失预 防接种。

  十二、通过挖掘再教育引导律师专业化分工,培育出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 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律师

  我国的教育体制决定我国的教育长期以来磨灭了学生的个性,科班出生的 律师可能对现行法律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对其他社会、经济知识却在从业之初 却知知甚少。而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他不仅应当是位法律专家,而且更应当具 有社会活动家的能力、演讲家的口才、经济学家的经济眼光、哲学家的思辩、政 治家的敏锐嗅觉以及对各种文化的了解。现代社会更是科技一日万里、信息瞬息 万变,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了超越传统诉讼业务的大量非诉业务,这些业务大 多需要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的经济、金融、税务、运筹、管理等相关知识。而从 我国律师队伍来看,整体素质偏低,真正熟悉相关知识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加 上事务所综合实力普遍不强,律师迫于生存压力,短期行为突出,缺乏长远规划, 制约了个人和组织可持续的发展。当然,每个律师个体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如 何让律师业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呢?律师再教育制度将是现存引导律师在 熟悉法律知识之外专研一至两门自己相对擅长的业务知识,然后通过具有不同业 务知识的律师同仁的合作达到适应形势发展的最好制度。律师都有自己相对特点 的服务范围后,专业化分工协作将逐步形成,形成相对的专业化分工后,律师会 自觉的在其专业领域内更上一层楼,日积月累,就会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能够适应 国际竞争和国内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律师。

  2006 年 10 月

  撰稿人:宋成均(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四川省立法协商专家、四川省物业管理 专家、四川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金融仲裁院仲裁员、成都 市优秀律师)

  -8-

  

篇六: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律师执业的困惑与思考 在座的兄弟姐妹,我们因律师而结缘,从事共同的职业,有着共 同的志向,甚至我们要用一生的时间去做好律师。可我们可曾回想过 我们为什么要做律师,我们当初为什么要出发?我们是否在执业中遇 到过或曾经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困惑呢,做为年轻律师,我有很多困 惑,也有一些思考,与大家分享,共勉。

  第一章:为什么要做律师?可能有些人当初是因为要维护社会的公平 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或者有人从电视中看到律师带假发穿法 袍,特别威武,帅气。于是想着以后上大学了一定要学习法律。等大 学毕业,学习法律的我们就业有些困难,没办法,考司法考试吧,好 不容易熬个几年考过了,有很多人又开始考公务员,考法官、检察官。

  结果,考着考着,做律师了,你们懂得。我学习法律的最初的原因特 别单纯,就是不想学数学。因为我数学特别差,怎么都学不好。然后 上大学的时候就看,有哪些学科不用学习高数,一看法律不用学,义 无反顾的就报考了法律专业。直到现在,我都一直认为我当初那个单 纯的选择是明智正确的。或许根本没有所谓正确的选择,我们只能通 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去使当初的选择看上去是正确的。从当初懵懂的 选择到现在热爱律师这个行业,我觉得我也在蜕变,在成长。慢慢的 我觉得我们在这个行业中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社会也需要我们律 师,需要我们这样一群人,我为之感到自豪。

  第二章:如何看待周围的人对律师的评价?记得刚做律师的时候,我 一直坚定的认为,律师职业是神圣的,不允许任何人在言语上有任何

   的冒犯,每逢此种情况总是要和对方理论一番。当网络上出现有关律 师的新闻时,我都会先去看下面的评论,我会去看社会上的人们是如 何看待和评价律师这个行业的,我发现大部分的人对律师都是有很大 的误解,有时我会觉得最初对律师职业的那种敬重和捍卫,完全是自 己在从事这行业的一厢情愿。现在我觉得,每个行业、每个人都不会 得到社会各界的绝对认可,不要太在意别人的看法,只要自己认认真 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你自然会赢得别人的尊重,赢得社会的尊重。

  第三章:为何别人总觉得律师收费和工作不成比例?昨天晚上我接到 一个网上的咨询电话,是关于拆迁的一个案件,刚开始当事人很客气, 你好,冷律师,我可以咨询吧,我说可以,你说吧,当我很热情的解 答他的问题后,谈到案件代理及收费,我说一般都是案件标的的 4 到 5 个点,他说如果打不赢呢?我说我们都是先收费,我们为你提供的 是法律上的服务,我用我所精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去尽可能帮你 说服法官支持我们,你的代理费只限于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包括 承诺官司输赢。他说你们律师也太黑了,输了还收费,太不负责任了。

  我当时也非常气愤,我说你根本不了解律师行业,或许你也不尊重律 师的工作。你去医院看病,每次看病,病都看好了吗?那医院还收你 那么多费用?如果有律师愿意跟你承诺结果来收费,那他一定是骗你 的,如果你觉得值得就去找他吧。在执业中,有很多人都不会理解我 们有时为何收费那么高,我们到底为他做了什么?包括很多熟人都会 觉得不理解。关于律师收费问题,有很多律师发表过文章对此进行分 析,我只能说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个无形的有价值的商品,它

   不是一栋房子、一辆车,可以给你很实用方便的感觉,但它解决的是 你内心的困扰,处理的是你生活中解决不掉的麻烦。至于我们做律师 所付出的艰辛以及背后工作的复杂程度,只有我们自己知道。不能仅 仅看到我们收费的问题,更要好好考虑我们为你解决了多少麻烦,为 你挽回了多少损失。

  第四章:如何处理好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我们律师做案件一 般按照标的收费,法官、检察官是公职,他们会处理很多案件,在双 方针对案件的收费上肯定有会有一些差距。尤其是案件标的比较大的 案件,法官会觉得这么大的标的,你的收费肯定很多。所以心里那种 羡慕,妒忌自然会体现在案件办理中。周口案件。。。。对此如何把握 法官的心理,双方如何配合,这也是做律师的一个难题。

  第五章:如何做一个优秀的律师?相信我们每个律师都在内心里问我 们自己很多次,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我个人觉得,需要具备以 下 4 个基本素质。1、要有一颗维护公平正义仁慈仁爱的心,律师既 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重要的的推进者与参与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 法律实施,是我们做律师基本的职责,但是如果要实现上者,需要用 仁慈宽容之心去平息事端,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2、专业的业务素 质,众所周知,律师的业务水平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你有多少业 务能力相应的就能为委托人带来多少利益,如果要做大做强,和你自 身扎实专业的业务水平是分不开的。3、拓展案源的素质,案件是律 师的衣食父母,如果没有案件,即便是文韬武略,学富五车,恐怕也 是无济于事。如何拓展案件,对外宣传和包装自己也是一个优秀律师

   必须要掌握的技能。4、有广阔的人脉资源,做律师要和很多人、很 多机关打交道,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如果你能拥有很多人脉资 源,很多事情做起来会事半功倍,得心应手。处理事情的高效率,能 更好的展现律师的重要与魅力。

  第六章:关于律师的梦想。每个人都有梦想,做律师这个职业,也应 该有一个梦想。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曾梦想要做一个知名大律师,我也 想过。但梦想是现实的一个反射,如何实现梦想就看我们如何用行动 去践行。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也渐渐懂得了如何去实现我心中那个 律师的梦想,认真去做自己的事,用心去过好每一天,只要你做到了, 梦想自然会来。人生的很多奇迹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付出了很多 艰辛,沉淀了很多岁月。何为幸运,只是我们要更努力而已。做律师 的一些小思考,都是实实在在的,与大家分享。

  

推荐访问:职业道德 对策 律师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1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最新3篇【优秀范文】

班主任个人工作总结最新回首一学期的工作,有喜也有忧,但看到自己的学生在失败与成功中不断摸索前进...

2关于小学后勤总结6篇(全文完整)

关于小学后勤总结本学期,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我们后勤人员全面贯彻执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方...

3少先队辅导员年终总结10篇

少先队辅导员年终总结自担任老隆一小(B)校区的少先队大队部辅导员以来,我深感荣幸。深知辅导员的工...

42023年教师书法的活动总结9篇

教师书法的活动总结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汉字硬笔书法艺术;进一步加强全体教师业务基本技...

52023年银行实习生个人总结5篇(精选文档)

银行实习生个人总结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

62023银行保安年度总结12篇【精选推荐】

银行保安年度总结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20____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中心改革的...

72023销售员工年终总结13篇(全文完整)

销售员工年终总结在公司工作已经有几个月了,从进公司时的一无所知到现在,我学到了也领悟到了很多东...

82023年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7篇(完整文档)

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教育局:为维护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净化学校食堂及周边环境,...

9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10篇

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遵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县工会春节送温暖活动总结7篇

县工会春节送温暖活动总结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我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送温暖慰问活动,现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