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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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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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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整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整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完整版】

 建设工程 委托 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

  委

 托

 人:x xxxx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xxxx 市 黄 埔 区 大 沙 经 济 发 展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与 监 理 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

 工程规模:大沙实业公司名下物业外立面改造及物业楼面整体翻修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含前期勘察、超前钻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前期工程(如有))的施工监理,具体以实际实施的监理范围为准。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以及配合项目移交等监理工作。

 建设地点:xxxx市黄埔区黄埔东路727号

 工程投资: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建安费为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 xxxx 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带 格式 的: 字体: (默认) Calibri,非突出显示带 格式 的: 字体: (默认) Calibri,非突出显示

 支付报酬。

 六、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为:

 个月。

 本合同书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陆份,委托人 xxxx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肆份,监理人贰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委托人支付”是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具体的付款程序:监理人按进度提交请款报告,委托人按合同要求办理支付手续,报 xxxx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付款。若本合同的支付规定与财政支付规定相冲突,以财政支付规定执行,委托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该支付程序适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监理人义务

  第五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四 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七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酬金不变。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 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不因物价变动而对约定的监理酬金浮动幅度作任何调整。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金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酬金,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十八 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酬金不变。且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九 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 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 一 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 二 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 三 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 四 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五 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六 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七 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八 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 九 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 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 一 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国家建设法规;

3、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

4、建设部有关工程监理的规定、文件;

5、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6、xxxx 省及 xxxx 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筑管理规定;

7、本工程项目的基建依据文件;

8、本工程的概算;

9、xxxx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10、xxxx 市黄埔区大沙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和承建单位等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11、施工图(包括修改图案和变更通知)及文字说明;

12、施工招标文件;

13、施工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3)

 通用条件;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文件;

(6)

 委托人要求;

(7)

 其他合同文件;

 (8)

 招标文件。

 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 1、 、 监理范围:

 1.1、本工程项目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建筑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周边道路、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照明、空调及通风、弱电智能化系统、通讯、网络、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管理、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审查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验收等监理工作。

 1.2 总监理工程师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 2 、监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

·主持每周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

·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检查督促实施;

·要求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完全;

·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

·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

·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施工单位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

·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事故;

·对于现场签证,如遇工程量、费用及工期有所增加,必须上报并取得委托人的签字同意。

 ·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
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

·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对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并须得到委托人签字同意。

 ·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委托人须对总监和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未按规定到施工工地现场,则由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每人∕天 1000 元的处罚,处罚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及维修手册整理,交委托人归档。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提交监理大纲,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交监理细则,每月 7 日前提交监理月报,每周三前提交监理周报,其余专项报告应在会议结束后 3 日内提交委托人。

  3 3、 、 监理内容

 (1 1 )

 . 施工阶段服务内容 √

 1.1 1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

 1101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

 1102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

 1103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

 1104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

 1105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

 1106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
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

 1107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

 1108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
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

 1109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

 1110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

 1111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

 11 12

 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

 1113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

 2 1.2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

 1201

 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

 1202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

 1203

 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

 1204

 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

 1205

 工程付款审核 √

 1206

 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

 1207

 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

 3 1.3 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

 1301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

 1302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

 1303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

 1304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

 130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4 1.4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 理 √

 1401

 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

 1402

 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

 1403

 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

 1404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

 5 1.5 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

 1501

 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

 1502

 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

 1503

 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

 1504

 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

 6 1.6 施工阶段的组 织与协调 √

 1601

 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

 1602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1603

 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

 1604

 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

 7 1.7 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

 1701

 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

 1702

 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1603

 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

 1704

 工程变更管理 √

 1705 5

 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

 1706

 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

 8 1.8 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

 1801

 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

 1802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

 1803

 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

 1804

 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

 1805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

 1806

 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

 1807

 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

 1808

 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

 (2)。竣工验收阶段服务内容 √

 2101

 协助建设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

 2102

 协助建设单位完善验收条件 √

 2103

 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的实施 √

 2104

 协助解决竣工验收不一致问题 √

 2105

 竣工验收后,完善竣工备案工作,并整理验收阶段的各项资料 √

 (3 3 )

 . 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

 3101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 √

 3102

 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3103

 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

 3104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

 3105

 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

 3106

 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

 3107

 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

 第四条:外部条件包括:

 1、拟建建筑物场地的搬迁及接通施工用水用电、通讯工作(如有);

2、各项前期报建工作(如施工许可证),协调与当地部门的关系,并办理各种批文(如占用道路报批等);

3、派出驻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中应属委托人处理的事宜,包括参加工程协调会及组织竣工验收;

4、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委托人利益、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令的做法和意见、建议;

5、委托人与他方签署的订货合同由委托人负责督促到货期和到货现场,并送有关文件资料给监理方;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直接经济损失×1.95%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报酬:

 (1)

 本工程监理费中标价为

 元(暂定合同价)。

 (2)

 付款方式:

 1)监理人须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两周内向委托人提供保证额为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即人民币

  元(大写:

 )(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 xxxx 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项目完成后委托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2)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两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

 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
监理人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同金额的发票和预付款保证金银行保函,预付款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支付不得附带任何其他条件。

 3)基础工程施工完工后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15%,即人民币

 元(大写:

  );

4)工程主体结构完成至 50%后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

 元(大写:

  );

5)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15%,即人民币

 元(大写:

  );

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人民币

 元(大写:

  );

7)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的一周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即

 元(大写:

  );

8)剩余竣工结算总价的 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 年)届满后一周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9)若工程监理服务期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延误,则委托人按以下公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延期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总价/监理合同工期)*延期时间(按月计算)*50%。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并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以银行支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再涉及其他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中国 x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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